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我单位起草了《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反馈至聊城市国资委。
意见征集渠道为:
1、电子邮件:lcsgzwkhfpysyglk@lc.shandong.cn
2、电话反馈:0635-8288438
3、邮寄信件: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聊城市国资委,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建议”字样。邮编:252000
4、互联网方式:点击页面右侧“我要发表意见”可在线提交。
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建立健全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实现对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规范统一管控,形成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公开公平的公交成本规制机制,保障我市城市公交体系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18)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运营企业成本标准(不含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等、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建立“双控两通道全定额”的公交成本控制和预算机制,为规范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提供可靠依据。
“双控两通道”中“双控”指控制万人城市公共汽车保有量不高于15标台/万人和控制公交企业从业人员与运营车辆的比例(人车比),按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核定。通过“双控”实现对运营成本的人工和车辆成本实行“上限”控制;“两通道”是建立公交运营成本预算通道和车辆购置、公交场站建设资金预算通道,采取“财政+金融”等方式灵活解决。全定额是指公交企业各项成本规制指标不高于全省公交企业平均值,按照前三年定额预算平均值滚动测算,不得高于当年物价指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聊城市中心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开行的所有公交线路、国家政策鼓励推行的特色公交服务等。
第二章 成本规制原则要求
第四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结合地方财力和公交企业运营状况,按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规制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公交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对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动态调整原则,尽力保持公交企业收支平衡。
第五条 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科学分析评价公交企业标准运营成本与实际运营成本的差异,在标准成本基础上适当核定成本利润率。
第三章 成本费用项目
第六条 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公交企业提供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各项人员费用,应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其中,工资应包含服务于公交车运营的生产作业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包括一线驾驶员、一线其他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2.燃料(电力)消耗费。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氢气等各项燃料及电力费用支出。
3.维修保养费。公交企业运营车辆维修保养产生的车辆零配件费、工时费和保修燃料、润料费等费用支出;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补修等费用支出。
4.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5.安全生产费。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的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支出范围需符合有关部门和相关文件要求,安全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6.其他直接运营费。公交企业提供运营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包括场站租赁费、劳动保护费,公交候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等。
(二)期间费用。
1.管理费用。公交企业提供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等。
2.财务费用。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车辆购置、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所需资金所产生的融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融资费用。财务费用控制在成本规制前的水平,且逐年降低。
(三)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营运过程中所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四章 成本费用项目规制
第七条成本费用项目具体规制。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规制。
1.职工人数规制。公交在岗职工定员标准应参照公交行业公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公交线路配车数、运行间隔、运营时间等要求,科学计算线路及班组配车系数,并以核准的在线平均运营车辆数为依据。
在岗职工人数超过省内行业平均值的,按省内行业平均值核定;低于省内行业平均值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2.工资总额规制。规制工资总额按照公交企业职工定员及结构规制,增减幅度按照《聊城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聊国资〔2019〕31 号)执行,年度内不得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
3.工资性支出规制
(1)“五险二金”规制。“五险二金”的计提基数按照规制年度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纳比例及各年度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定,缴纳比例不高于其上限。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规制。计提基数按照核定当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测算,分别按国家规定的计提比例据实核定。
4.指令性安置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不受当年成本规制职工人数限制,并在当年工资总额据实列支。
(二)燃料(电力)消耗费规制。根据车辆燃料及电力消耗定额、燃料及电力价格、运营计划里程以及核定运营里程,按车型分别进行预算与核定。燃料及电力价格在不超过消耗定额的情况下,年终据实结算调整。
(三)维修保养费规制。维修保养费按各车型的维修保养费参考标准、对应车型的计划运营里程、核定运营里程及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值分别进行预算与核定。动力电池更换维护费用经审定后据实列支。轮胎消耗费按各车型的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对应车型的计划运营里程、核定运营里程及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值分别进行预算与核定。
(四)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规制。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据实列支。产权不属于公交企业,但由公交企业实际运营的公交车辆产生的车辆保险费,应在公交成本规制时单独反映。
未获保险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事故净损失,经审定后据实列支。
(五)安全生产费规制。按公交企业上年度营运收入(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政策性优惠人群折价计入)的1.5%计提,对超出计提额度但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六)其他直接运营费规制。以公交企业前三年加权平均消耗水平为基数,按照直接运营费标准与运营里程进行预算与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 ×运营总里程
(七)管理费用规制。以公交企业前三年企业管理费用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平均值及测算年度直接运营成本进行预算与核定。
管理费用=直接运营成本×管理费率
(八)财务费用规制。财务费用按照公交企业与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据实测算,逐年递减。
(九)税金及附加规制。税金及附加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测算。
第八条 为了保障公交企业可持续经营,合理设置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在年度运营补贴清算时,予以适当调整和弥补。
第九条 公交企业票款收入列入成本规制费用,公交企业开展运营主业以外的车辆和场站租赁、车辆充电等经营的税后利润等其他三产业务收入用作保障企业发展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对因发生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公交企业成本加大,经规制主管部门审定后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围:
(一)与公交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二)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评估增值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已有政府专项补助补偿或超出政策规定列支或补贴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超出政策规定配置标准购建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支出;
(六)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于规制年度上年9月底前,根据市交通局下达的运营计划及本办法要求,编制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及测算方法,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说明每项信息对应的数据来源,以供有关部门核实。公交企业随自查报告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于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实施审计与核定,形成运营成本核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实施。
一、方案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等相关规定,起草《方案(征求意见稿)》。
《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组织相关人员先后赴德州、济宁等地市考察,借鉴已推行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地市的经验做法;经过充分调研、座谈、研讨,广泛吸纳了各方建议,数轮反复修改完善后,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山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方案的政策依据、运行机制、适用范围。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运营企业成本标准(不含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等、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建立“双控两通道全定额”的公交成本控制和预算机制。其中,“双控两通道全定额”中“双控”指控制城市公共汽车保有量不高于15标台/万人、控制公交企业从业人员与运营车辆的比例(人车比)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核定,对车辆和人工成本实行“上限”控制。“两通道”指建立公交运营成本预算通道和车辆购置、公交场站建设资金预算通道(不含折旧费用)。成本规制办法是对公交运营成本预算进行规制,车辆购置、公交场站建设资金预算采取“财政+金融”等方式灵活解决。“全定额”指公交企业各项成本规制指标不高于全省同级公交企业平均值。
《方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聊城市中心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开行的所有公交线路。
第二章“成本规制原则要求”共两条,明确了公交企业成本规制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激励性原则、动态调整原则。
第三章和第四章共六条,明确了列入成本规制的公交成本费用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其中,直接运营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指公交企业提供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各项人员费用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
(二)燃料(电力)消耗费,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氢气等各项燃料及电力费用支出。
(三)维修保养费,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维修保养产生的车辆配件费、工时费和维保燃料、润料费等费用支出;以及停车场、修理厂房等与生产运营有关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保等费用支出;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补修等费用支出。
(四)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保险的支出和事故净损失。
(五)安全生产费,指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六)其他直接运营费,指公交企业为提供运营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包括场站租赁费、劳动保护费,公交候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等。
期间费用,指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组织和管理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等。
(二)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公交车辆购置、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筹集资金所产生的融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融资费用。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国资委 考核分配与收益管理科
具体联系人:李守东
咨询电话:0635-8288438
市国资委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30日,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经专家论证,文件符合聊城公交发展实际,文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情形,通过制定该文件,为科学核对公交运营成本提供制度支撑,
通过该文件执行实施,建立了规范的、科学的公交运营成本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制度,激励公交企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